2022年8月28日 星期日

中華民國率先釋放全部日軍戰犯

1949年1月下旬,國民黨政府在中國大陸的戰事節節敗退,總統蔣介石眼見大勢已去,宣告下野,由副總統李宗仁代理總統職務。國民黨政府向位於東京的盟軍總部交涉,希望能把當時關在上海江灣國防部戰犯監獄的數百名日軍戰犯送往日本繼續執行,以免遭到共產黨殺害。1月29日,盟軍總部派出的軍艦從上海接運這些戰犯,於2月4日轉送至巢鴨監獄。

這份公文清楚記載了戰犯伊東忠夫轉監執行的日期。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5018230601/0036/013.81/7529.2/1/005)

根據前軍法局局長徐業道在1951年的回憶(如下圖),當年一共移送了六百二十餘名日軍戰犯。

徐業道致參謀總掌周至柔的簽呈。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38/1560/6000/3/10)

然而據盟軍總部的統計,國民政府在1949年1月底遣返回日執行的戰犯共250名,與徐業道回憶的數字差距甚大(如下圖)。學者 Sandra Wilson 在其著作《Japanese War Criminals The Politics of Justice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則指出國民政府遣返了251名戰犯,與盟軍總部的統計相差無幾。

Clemency on War Criminals. (日本国立国会図書館)

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在1952年提供了一份《中國判處罪刑解日盟總巢鴨監獄執行之日籍戰犯名冊》,共有126頁,每頁最多可填三名戰犯的資料(如下圖),但並非每頁都填滿三名,有的甚至整頁空白。因為頁數太多,我無暇一一清點統計,但即使每頁都填滿三人的資料,最多也是三百多人,所以顯然徐業道的回憶有誤,盟軍總部統計的250人應該比較接近事實。

最左欄是前述戰犯伊東忠夫的資料,可以看到他轉到巢鴨監獄的日期是昭和24年2月4日,紅圈表示當時他仍在服刑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38/1560/6000/1/12)

二次大戰的大部分同盟國成員與日本在1951年9月8日簽訂了《舊金山和約》,當時中國已經一分為二,但無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未參與簽署。中華民國政府則是趕在《舊金山和約》生效的1952年4月28日當天,與日本簽訂了《臺北和約》(又稱《中日和約》),同年8月5日生效。

舊金山和約第十一條戰爭罪刑之條文如下(中文翻譯取自維基文庫,其中我用紅字標示出來的「或」顯然與原文的「and」不符,特此說明),重點在於戰犯的赦免、減刑與假釋一定要得到審判國的同意。
日本接受在日本領土內外之「遠東國際軍事法院」,與「聯盟國戰爭罪刑法院」之判決,並承諾將執行就前述拘禁於日本之日本國民之判決。聯盟國對前述拘禁犯之赦免、減刑與假釋,基於單一或多數聯盟國政府之個別考量,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受「遠東國際軍事法院」判決確定者,除經法庭之聯盟國政府代表多數議決,以及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

Japan accepts the judg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and of other Allied War Crimes Courts both within and outside Japan, and will carry out the sentences imposed thereby upon Japanese nationals imprisoned in Japan. The power to grant clemency, to reduce sentences and to parole with respect to such prisoners may not be exercised except on the decision of the Government or Governments which imposed the sentence in each instance, and on recommendation of Japan. In the case of persons sentenced by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such power may not be exercised except on the decision of a majority of the Governments represented on the Tribunal, and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Japan.

臺北和約第十一條規定「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然而中日雙方在議定臺北和約時卻協議不引用舊金山和約第十一條來處理戰犯,因此所有中華民國判刑之日籍戰犯均於和約生效時完全交由日方自行處理(如下圖)。

軍法局局長致參謀總長簽呈。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38/1560/6000/1/23)

因為臺北和約少了必須由審判國同意才能處理戰犯的條文,所以在8月5日生效的當天,日本政府就將當時仍在巢鴨監獄服刑的88名中華民國審判日籍戰犯全數釋放。中華民國也就成為二次大戰後,第一個無條件釋放所有日籍戰犯的審判國!

外交部長致行政院簽呈。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38/1560/6000/4/1)




2 則留言:

  1. 還好移去日本 不然恐怕不妙
    這些戰犯的審判品質不知道如何 罪行又有哪些
    坐監的應該不會是那種劊子手吧

    回覆刪除
    回覆
    1. 我在文中有留下線索,用檔案編號去查,就可以看到其他戰犯的資料。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