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網路上看到日本岡山大學中尾知代教授寫的《研究ノート(2)捕虜と原爆:連合軍捕虜解放と原爆使用の是非》,文中也提到我在上一篇引用的臺俘警第10號《俘虜ニ対スル非常手段ノ件左記ノ通回答ス》文件。對於文件最末「痕跡ヲ留メザルヲ本旨トス」這句話在東京大審中被翻成英文的 "Leave no traces" 後廣為流傳,她的看法相當有趣,也切中我心、深有同感:
英国に伝わり、英国から各国に伝わり(它被傳到英國,然後從英國傳到其他國家)
經過二手傳播後,《Never Forgotten》還把這份由臺灣俘虜收容所擬定、發給第十一部隊的臺俘警第10號文件,無限上綱為日本政府陸軍部發給亞洲地區各俘虜收容所的指令(見該書的第251頁)!
目前關於臺灣戰俘營的知名著作幾乎都是歐美人士所寫,其中不少作者還是戰俘本人。他們的資訊來源一面倒向盟軍戰俘一方,鮮少採用日軍方面的說法,所以建構出來的歷史出現了許多明顯的縫隙。然而他們常用過度的歷史想像去填補這些縫隙,因此造成某些人物被妖魔化,甚至阻礙了對相關事件的深入討論,導致片面的歷史敘述主導了話語權。
原本我以為,日軍是到了1945年春戰況極為不利時,才下令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可以釋放戰俘。中尾知代教授的文章揭露了一份我從未看過的文件,把這個決定的時間點又提早了半年。在1944年9月11日的陸亞密第1633號中,陸軍次官針對情勢激變之際要如何處置戰俘與被拘留的平民(日文為「軍抑留者」),下達以下指示:
一、為了防止戰俘及軍抑留者落入敵手,戰俘營及平民集中營的地點選擇、遷移的時機與方法應依照情勢進行調整。二、在受到敵方攻擊而使局勢確實無法避免的情況下,軍抑留者應被釋放,戰俘也可以被釋放。三、即使在採取自衛的非常措施時,也應努力避免給敵方提供任何加劇敵對情緒的藉口、利用該情況進行宣傳、或進行報復行動的理由。
最後日本在盟軍登陸本土和臺灣之前就宣布投降,所以上述指示的第二、三點沒有實現的機會。第一點的內容則確實曾在臺灣實施過(不過是根據陸軍部在1945年春下達的一份更詳細的指令),未來我再找機會詳述。